(2017)鲁0306执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捷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捷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嘉俊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天川制釉有限公司,杨德军,高燕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捷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天川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杨德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高燕枝,女,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捷鼎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嘉俊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天川制釉有限公司、杨德军、高燕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淄博天川制釉有限公司名下银承保证金2000000.00元;查封淄博嘉俊陶瓷有限公司名下设备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