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顺华与王泽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顺华,王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朱顺华,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泽英,女,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朱顺华与被执行人王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做出的(2016)渝0116执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泽英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顺华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查询,王泽英每月有1220.41元的养老待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给被执行人王泽英预留基本生活保障后每月提取4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王泽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朱顺华借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0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李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