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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道杨、余道江等与周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道杨,余道江,余美权,程普玉,熊德新,周宏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467号原告:余道杨,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余道江,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余美权,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程普玉,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熊德新,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仁,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宏兵,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道杨、余道江、余美权、程普玉、熊德新与被告周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道杨、余道江、余美权、程普玉、熊德新于2017年6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道杨、余道江、余美权、程普玉、熊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黄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敬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