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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永国与候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国,候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国,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焦口村五社**号。被执行人候延龙,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南二区**栋。申请执行人杨永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杨永国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