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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畅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徐国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市畅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徐国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8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芳,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畅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法定代表人:白付相,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国营,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畅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徐国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徐国营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徐国营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徐国营明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徐国营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徐国营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