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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行审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环境保护局、西峡县桑坪永富白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环境保护局,西峡县桑坪永富白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224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地址西峡县白羽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秦思,局长。委托代理人袁书欣,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西峡县桑坪永富白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峡县桑坪镇石灰岭村。法定代表人徐玉党。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峡县桑坪永富白灰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