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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苗再运与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宏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再运,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宏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006号原告:苗再运,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东吕标村。法定代表人:宋正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宏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院校街办胜利大街1号1号楼201室。被告: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村村。法定代表人:李宝志,该公司经理。原告苗再运与被告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宏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7套房屋共678.27平方米的占有使用权,共计1404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11日间,原告与被告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诚意认购房屋定单》七份,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诸城市××街道××小区×区××号楼×单元××、××、××、××、××、×单元××、××共七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404560元,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一直未交付房屋。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再运与被告诸城市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宏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再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铭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