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刘永杰、张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刘永杰,张明娟,于雷,姜勇,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23号。负责人:韦志余,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守暖,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永杰,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明娟,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于雷,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姜勇,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朱孔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刘永杰、张明娟、于雷、姜勇、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21日,本院到各个被执行人住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