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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绍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绍富,杨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李绍富,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杨田英,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绍富、杨田英(2017)浙0803执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绍富名下车辆已被他案查封且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申请人受偿债权金额为4190.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