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隆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隆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413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隆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隆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审 判 员 邓昭君审 判 员 廖 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小刚书 记 员 李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