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与玉温庄、玉磨罕、岩罕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玉温庄,玉磨罕,岩罕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统一社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1301E。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象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亮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玉温庄,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被执行人玉磨罕,女,1975年6月7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被执行人岩罕恩,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玉温庄、玉磨罕、岩罕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598.08元(此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执行费569.00元,合计45167.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温庄于2017年6月19日已自行到本院支付10000.00元,剩余款项合计35167.0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咸乔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