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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某1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1,∶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841号原告∶某1,女,1977年1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告∶某2,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原告龚贤丽与被告罗孝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龚贤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贤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龚贤丽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