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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501,组织机构代码55949167-2。法定代表人:陈育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芹,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本院在执行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刘建结欠原告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现被告刘建愿意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60000元结清上述债务;二、若被告刘建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被告刘建尚需给付原告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0%计算)、律师费5600元”。因刘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刘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经向所在地村干部了解,刘建下落不明。刘建在本案执行之前已负多案到期债务未能履行。刘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还有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刘健住所地有农村自建房,尚未拆迁,该房户主是其岳父母。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标的,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65600元及按该调解逾期给付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财产查询回执、追加、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天津神福能源投天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神福能源投天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天津神福能源投天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