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伟阳、吴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阳,吴永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阳,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杰,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赵伟阳因与被上诉人吴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伟阳、被上诉人吴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赵伟阳预交的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