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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绍兵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督促程序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兵,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兵,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绍兵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督促程序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有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