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贵波与杨金凯、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贵波,杨金凯,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91号申请人熊贵波,男,1981年11月6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杨金凯,男,1982年4月18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周霞,女,1982年1月3日生,住云县。申请人熊贵波与被执行人杨金凯、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的(2016)云092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熊贵波申请的标的为29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凯主动履行136000元。2017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剩余160000元被执行人杨金凯、周霞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执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员 那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