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喜增、姜保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喜增,姜保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47号申请人李喜增,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姜保营,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李喜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姜保营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姜保营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