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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686王小法与吴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法,吴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686号原告:王小法,男,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吴程贤,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王小法与被告吴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小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