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686王小法与吴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法,吴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686号原告:王小法,男,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吴程贤,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王小法与被告吴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小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