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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建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144号罪犯于建亚,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住静乐县,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建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2015年5月18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于建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机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建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建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秦卓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