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聂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聂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寰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