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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成之与孙寿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之,孙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周成之,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孙寿年,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建湖县。本院在执行周成之与孙寿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判决书所载明的位于阜宁县东沟镇西城路65号人民服饰广场的两间门市房及两间生活用房已强制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孙寿年的银行存款414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