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建军、河北金隆水泥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军,河北金隆水泥集团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军,男,1967年9月13日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金隆水泥集团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莲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建军与被执行人河北金隆水泥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武建军的书面申请,请求指定执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内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