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111号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号。法定代表人甘冠军,该社理事长。被告李小意,男,汉族,30岁,住汨罗市。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为52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