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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杰、周媛媛与被执行人翟小飞、王迎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周媛媛,翟小飞,王迎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692号申请执行人曹杰,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周媛媛,女,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翟小飞,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王迎迎,女,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周媛媛与翟小飞、王迎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媛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翟小飞、王迎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