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沙县富华车行与李开金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县富华车行,李开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848号原告:沙县富华车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金沙园(三明方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7600085585。代表人:林建爱,该车行经营者。被告:李开金,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沙县。原告沙县富华车行与被告沙县开鑫车行(经营者李开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沙县开鑫车行已于2017年4月12日办理注销登记,沙县开鑫车行的债务由其经营者李开金偿还。沙县富华车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县富华车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县富华车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沙县富华车行负担。审判员 邓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