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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倪祥生、高春荣与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祥生,高春荣,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394号原告:倪祥生。原告:高春荣。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林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倪祥生、高春荣与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因原告倪祥生、高春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祥生、高春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祥生、高春荣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