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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金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212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金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