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金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212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金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金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