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惠新、郑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新,郑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惠新,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兴国,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惠新诉被执行人郑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2,000元及诉后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