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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靳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靳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263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72年生。委托代理人:牛某甲,男,1946年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生。被告:靳某,男,汉族,1958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靳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