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正忠、胡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忠,胡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忠,男。被执行人:胡林华(曾用名胡令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正忠与被执行人胡林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林华已病殁,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