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秉聪、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秉聪,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许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秉聪,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许晶,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秉聪与被执行人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许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名下厂房等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秉聪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