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716杜庆军与张玉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军,张玉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716号原告:杜庆军,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成东,沛县新城区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麒,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90号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B2座1层、2层。负责人:王为磊,经理。原告杜庆军与被告张玉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杜庆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为319元,由原告杜庆军负担。审判员 代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