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章永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前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永前,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永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平、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永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章永前伙同汪移发、罗某、张石灶、张某、林某2、李某1(均已判决)、涂迫达(另案处理),受雇于李新疆、李某2(均已判刑)到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下岬丘”山场(2006林业二类基本图2林班5大班3小班)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并由同案人林声文驾车与同案人李新疆、李丁勇将其中的三段红豆杉原木运至永安市燕南街道桂口村永盛废油回收经营部仓库藏匿。2013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永盛废油回收经营部仓库查获藏匿的3段红豆杉原木。经永安市西洋林业站鉴定,被非法采伐的红豆杉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2.3541立方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章永前在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红星村被抓获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永前伙同他人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立木蓄积2.354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永前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章永前伙同汪移发、罗某、张石灶、张某、林某2、李某1(均已判决)、涂迫达(另案处理),受雇于李新疆、李某2(均已判刑)到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芹菜洋自然村“下岬丘”山场(位于2006林业二类基本图2林班5大班3小班,林木所有权归葛州村集体所有)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并由同案人林声文驾车与同案人李新疆、李丁勇将其中的三段红豆杉原木运至永安市燕南街道桂口村永盛废油回收经营部仓库藏匿。被告人章永前参与比记号、裁筒、挑筒、装车等工作。事后,被告人章永前收取李新疆支付的报酬合计1,000元。2013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永盛废油回收经营部仓库查获藏匿的3段红豆杉原木。经永安市西洋林业站鉴定,被非法采伐的红豆杉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地径68厘米,立木蓄积为2.3541立方米。被告人章永前于2014年9月5日被永安公安局上网列逃,于2017年3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章永前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章永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庄某、林某1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4、同案人李某2、张某、张石灶、汪移发的供述和辩解、判决书;5、鉴定意见书;6、到案经过说明;7、被告人章永前的供述和辩解;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永前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1株,立木材积2.354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永前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永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章永前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000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永前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永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二、扣押的被告人章永前赃款1,000元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敏霞审 判 员 陈国延人民陪审员 林燕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秋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生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