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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109号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贵,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霞,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明,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光山县。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审理。2017年6月28日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