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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梁某某、崔某、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杜某某,梁某某,崔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崔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梁某某、崔某、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某某、梁某某、崔某、赵某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杜某某、梁某某、崔某、赵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3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