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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936号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黄金乡黄连咀村11社法定代表人:李宗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A座15楼。法定代表人:张志源。被告:张智祥,男,汉族,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项目部经理。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原告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