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超只与姚安飞、姬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只,姚安飞,姬菊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278号原告:马超只,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姚安飞(曾用名姚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姬菊艳,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只与被告姚安飞、姬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只经本院通知至今未交付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马超只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的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