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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荣玲与胡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玲,胡自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348号原告:杜荣玲,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自伟,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杜荣玲与被告胡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荣玲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荣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荣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杜荣玲负担。审判长  黄明真审判员  万园薇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