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荣玲与胡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玲,胡自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348号原告:杜荣玲,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自伟,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杜荣玲与被告胡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荣玲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荣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荣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杜荣玲负担。审判长 黄明真审判员 万园薇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