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游霞与肖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霞,肖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游霞,女,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肖夫,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118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夫支付2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肖夫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