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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月丽、郭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月丽,郭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86号申请执行人:魏月丽,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郭克强,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魏月丽与郭克强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1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