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聂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659号原告: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住夏津县。法定代表人:郭尚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志,夏津东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1,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津县鸿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 磊人民陪审员 吕光友人民陪审员 范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