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平、冯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平,冯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23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陈平,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冯帅,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平、冯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