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宫杰与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杰,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246号原告:宫杰,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时代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999425B。法定代表人:胡彦生,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28A座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61878453。法定代表人:王巍,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宫杰与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即天鹅中路98号九号国际城H座2单元2305室地理位置属高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郄俊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