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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树美与李言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美,李言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89号原告:王树美,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慧慧,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言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树美与被告李言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李言建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不同意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译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