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沈某某、孔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沈某某,孔某某1,孔某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27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靳少晓、翟丽男(实习),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1。被告孔某某2。委托代理人靳少晓、翟丽男(实习),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孔某某1、孔某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蔡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XX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昝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