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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黎光应与彭光全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光应,彭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黎光应,男,1937年2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被执行人:彭光全,男,1937年7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本院在执行黎光应与彭光全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彭光全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及其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彭光全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