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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永泽、曹玉芝、周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泽,曹玉芝,周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812号原告: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职务总经理。被告:周永泽,住兰西县。被告:曹玉芝,住兰西县。被告:周奇,住兰西县。原告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泽、曹玉芝、周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喜凤审 判 员 孙继光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天雪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