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兴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兴刚,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惠民县,暂住地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贾增和,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兴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张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鲁1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兴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高兴刚与被害人张某2婚后居住在张某2之母许某家中,期间,高兴刚因琐事与张某2母女不睦。同年7月21日上午,高兴刚与张某2搬至滨城区市西办事处陈家村租房居住,二人因琐事争执,高兴刚攥住张某2的右手腕用力拧,致使张某2右手尺骨近螺旋形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2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7月22日上午,许某因不满高兴刚致伤张某2,带着张某2、张某3姐弟找到高兴刚父子理论。因高兴刚否认张某2的手臂是其拧伤,张某3用拳头打了高兴刚两拳,高兴刚为此怀恨在心。张某2转至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16时左右,高兴刚与许某在医院为张某2受伤一事再次发生口角,高兴刚遂驾驶车牌号为鲁M×××××白色东风牌越野车到许某回家必经之路等待。17时左右,张某3骑电动车自医院接许某回家,二人骑行至渤海十一路南首时被在此等待的高兴刚叫住下车。高兴刚驾驶汽车先将许某撞倒,又先后两次欲撞击张某3,张某3跑到路旁的两辆自卸王货车中间而躲过撞击,高兴刚驾车将货车撞坏后逃离现场。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经鉴定,被撞的汽车损失价值2610元。当日17时12分,高兴刚拨打122报警电话投案,民警根据其所报位置在滨城区新立河东路黄河二路路口附近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车牌号为鲁M×××××的白色东风牌汽车,系侦查人员在抓获高兴刚时扣押的,高兴刚确认是撞击许某、张某3所用车辆。2.书证(1)滨城公(刑)受案字﹝2016﹞10043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27分,张某1电话报警,称有人开车故意撞人。(2)滨城公(刑)受案字﹝2016﹞10194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15日,张某2到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报案,称同年7月21日被高兴刚拧伤胳膊。(3)发、破案经过、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8分,张某3报警称其母亲被一辆越野车撞了,滨州市开发区分局交警经调查发现,该事故为一起故意撞人案件,遂反馈给市局指挥中心,在场证人张某1拨打110报案;同日犯罪嫌疑人高兴刚也拨打122报警称其开车撞人了,警察将高兴刚及其驾驶的鲁M×××××白色东风汽车控制后移交市西派出所。(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车牌号为鲁M×××××的汽车所有人为高兴刚。(5)110报警记录表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许,张某3等人多次报警及高兴刚拨打122报警的情况。(6)病人受理资格表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8分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医生收到指令后,赶到渤海十一路最南头将许某接至医院紧急救治的情况。(7)工商服务统一收款收据证实,耿某因修车支付费用2950元。(8)户籍证明证实,高兴刚、许某的年龄、身份、户籍地址等。(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许某于2016年7月24日死亡。(10)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事故科122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照片证实,许某被撞现场的情况、抓获高兴刚的场所位置、高兴刚的车牌号为鲁M×××××的白色汽车前方、左前方位置损毁的情况。(1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4月14日,高兴刚与张某2登记结婚。(12)住院病案复印件证实,张某2尺骨骨折住院治疗的情况。(13)健康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经检查,高兴刚身体健康,符合羁押条件。3.证人证言(1)张某1(被害人同村村民)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许,其驾车行至渤海十一路与南外环向北100米处时,张某3站在路中间的黄线处向其招手,其发现徐荣华(许某)躺在公路中间黄线西侧,头朝东南、脚朝西北,意识不清,右手手腕处骨折,露出了骨头,下巴处有一六七公分的伤口,嘴里有血,头部和手腕处地面上有一些血迹。其问张某3发生了什么事,张某3说“丽丽家(张某2的丈夫)撞的”,还说“还来撞我来,幸亏我跑得快,他撞到路边的一个自卸王货车上了”。其拨打了报警电话。(2)董某(滨城区市中办事处赵四勿村村民)证实,2016年7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其驾车沿着黄河大坝行至渤海十一路最南头,其的车头朝北,其看见一个老太太躺在渤海马路中间偏西的地方,面朝上。其下车后发现她的一只手腕处露出骨头,嘴里有血,现场一个男的在喊“妈”,但是她没反应。其用手机拨打了120报警电话。(3)韩某(渤海十一路南首工地工人)证实,2016年7月23日下午5点多,其与同事李某在渤海十一路南首的铁屋子里聊天,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其往北看到一辆白色东风越野车正在追一个小伙子,小伙子躲开后越野车撞在南首路西的一排工程车上,越野车又倒车再向前追那小伙子,那小伙子再次躲开,那越野车倒车后掉头往北跑了。有个老太太头东脚西一动不动平躺在渤海十一路路面上,右手手腕露骨头了,其距现场七八十米。(4)李某(渤海十一路南首工地工人)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许,其与韩某在渤海十一路南头大坝附近的平房内聊天时,听见马路上传来“嘭”的一声,接着看见沿着渤海十一路从北往南跑来一个男子,他后面紧追着一辆白色的东风越野车,那男子跑到路西边一辆拉土的车前面,白色越野车撞过去,那男子躲开了,越野车再次追那男子,没撞到,越野车退出来沿渤海十一路往北走了。这时,其发现一老太太躺在马路中间,离老太太约20米的位置有一辆电瓶车倒在地上,她的右胳膊断了。有一辆拉土车车头被白色越野车撞了,水箱烂了、前挡风玻璃碎了。(5)耿某(渤海十一路南首工地工程车驾驶员)证实,2016年5月份开始,其就驾驶着陕汽奥龙工程车在滨州南外环公路拓宽工地干活。7月23日19时许,其闻讯到工地,发现其停在渤海十一路与南外环交叉口以北五六十米处路西的工程车被撞了,车头的水箱、冷风扇均被撞坏,前挡风玻璃经撞击后裂痕变大,车的前保险杠上遗留了白色的车漆,应该是白色的小型车撞的,被损坏的部件更换需要2500元左右。(6)高某(高兴刚之父)证实,2016年阴历3月19,高兴刚与张某2结的婚,一直在滨州住。案发前几日,高兴刚和张某2一起回到惠民县桑落墅镇后赵村家中,其看到张某2胳膊吊着。第二天,其和高兴刚、张某2一起来到滨州,其带着高兴刚的爷爷去了红十字会医院住院。两三个小时之后,张某2的母亲、弟弟、张某2一起到医院找其,说是高兴刚把张某2的胳膊打骨折了。高兴刚赶到后,张某2的母亲就骂高兴刚,张某2的弟弟还打了高兴刚。后来,其听说高兴刚开车把张某2的母亲撞了。(7)刘某(西城交警民警)证实,2016年7月23日17时许,其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处警,在现场走访后确定为故意撞人,遂向指令中心汇报要求派出所到现场。在此过程中,指挥中心告知嫌疑人已报警,其通过指挥中心发过来的号码,与嫌疑人联系确定其方位,后将嫌疑人高兴刚控制。4.被害人陈述(1)张某2(高兴刚之妻)陈述,2016年2月,经朋友介绍,其与高兴刚认识,交往1个月后,4月14日,其与高兴刚登记结婚。婚后,高兴刚住在其家,母亲许某嫌他懒惰,经常唠叨他,为此他多次表示对她母亲不满。同年7月20日,高兴刚说要出去租房子住;第二天,高兴刚与其搬到了市西办事处陈家村租的房子里。高兴刚提出让其陪着回惠民老家一趟,其没同意,高兴刚恼了,用力拧着其的右胳膊把其推到床上,还打了其。当时,其觉得胳膊疼得厉害。高兴刚坚持带着其回了老家。其去惠民县桑落墅镇的卫生院检查发现胳膊断了,因为怀孕了,选择保守治疗。第三天,其回滨州后,和母亲说了胳臂被高兴刚拧断的事,母亲很生气,带着其和弟弟张某3去滨州红十字会医院找高兴刚的父亲,把高兴刚也叫了去,高兴刚不承认拧其的胳膊,张某3气愤之下朝高兴刚打了几拳,高兴刚没还手,但是看着很生气。后来其去了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高兴刚陪了一晚上。第四天八点左右,他就走了。下午四点左右,高兴刚去医院找其,为了保不保孩子的事高兴刚和其母亲发生争吵,又气冲冲地走了。随后张某3骑电动车把其母亲接走了,后来听说高兴刚把其母亲撞了。(2)张某3(许某之子)陈述,高兴刚和其姐张某2是夫妻,婚后一直住在其家里。2016年7月21日,高兴刚和张某2从家里搬出去住了。第二天7点40左右,张某2哭着回家,右手手腕贴着膏药,说高兴刚把她的手腕扭断了。其就拉着张某2和母亲许某、叔伯哥哥张龙飞一起去了红十字会医院找高兴刚的父亲,把高兴刚叫过去后,高兴刚不承认打张某2,其很生气,就用拳头捶了他肩膀几拳,他生气地走了。张某2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23日下午4点多,其骑电动车去医院接母亲许某回家,走到渤海十一路最南头,南外环大坝以北50多米处时,听见有人喊其,发现高兴刚开着一辆白色汽车停在渤海十一路路东边,冲其喊:“你过来,和你谈谈。”其把电动车停在了渤海十一路路中央靠西的地方,和母亲都从电动车上下来,其朝高兴刚的车那走,他突然开车加速,猛地向左打方向转了一个圈朝其开过来,其赶紧向西跑,没撞上,他开车冲其母亲过去了,把其母亲撞了出去。他接着又开车来撞其,其跑到停在路西边的几辆大货车中间,他撞在了一辆拉土车上,然后开车沿着渤海十一路往北跑了。其母亲躺在渤海十一路中间靠西的地上,身边的地上有血,下颌整个凹进去了,一条胳膊的手腕断了,骨头都露出来了。其拨打了110和120,后来救护车把其母亲送去滨医附院抢救,没救过来。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兴刚供述,2016年农历三月份,其与张某2结婚,婚后住在岳母许某家,因为生活琐事经常被许某数落,其与张某2也发生过争吵,生活上的琐事积攒了矛盾,其提出租房住,许某又说了其一通。同年7月21日,其与张某2搬到了陈家村租的房子里,因搬家这事闹得不愉快,当天上午,其提出回惠民老家看看,张某2不同意去,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其用手拧了张某2的右胳膊一下,张某2说疼,其当时没想到会那么重,就拉着张某2回了惠民老家。到家后,张某2还说疼,其母亲带着张某2到桑落墅镇卫生院拍片,发现她的胳膊骨头裂了。医生说可以手术治疗,也可以贴膏药上夹板保守治疗,因张某2怀孕了,就上夹板保守治疗的。当时,其与张某2说好瞒着家里,张某2和他家里人说是自己摔的胳膊。第二天早上,其二人回到滨州,其去上班了。上午,岳母打电话叫其去红十字医院,到以后,张某2的弟弟张某3也在,问张某2的胳膊是怎么打的,其说不知道,张某3打了其肩膀两拳,其岳母也骂。其恼了,但是一直压着火。后来到滨州市人民医院给张某2治胳膊,岳母非让张某2先打掉孩子再做手术治疗胳膊,其一听不愿意,就走了。后来张某2在人民医院住下了。7月23日吃完早饭,许某到了医院,又提胳膊的事、数落其,其就下楼躲到车里去了。直到下午4点多,其到病房,岳母又说其,其就说要是让其和张某2单独过,就不会产生这些矛盾了,岳母一听急了,又将其吵走了。其想跟张某3谈谈,没找到。其就开车到了渤海十路南头黄河大坝北边,把车朝北停在路东边等着张某3。过了大约二十来分钟,其看到张某3骑着电动车带着他母亲沿渤海十一路从北往南走。其把车打着火,等张某3到了附近时,其打开车玻璃叫张某3,张某3母子从电动车上下来,一前一后向其的车走过来,张某3拉车门,其心里有气,就想开车撞张某3,就向左打方向,加油门,张某3往西跑,就撞上岳母许某,其带着那股气打了个急弯继续追着张某3撞,他往西跑,其开车撞到路西的大车上了,然后其倒回车来,开车又朝他撞过去,没撞着,就开车沿着渤海十一路往北跑了,跑到长江三路渤海十三路附近,其用手机报警了。后来有警察给其打电话问在哪里,其说在新立河东路、黄河二路,警察过去把其带到了市西派出所。其当时开的是一辆白色东风风行SUV,车牌号是鲁M×××××,车是其的。6.鉴定结论(1)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滨城)公鉴(尸检)字﹝2016﹞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许某尸长147厘米,前胸部皮肤挫伤出血,剖检见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脏右室前壁破裂,房间隔撕裂伤;左颞枕部头皮挫伤并头皮下血肿,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面部及肢体部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表皮剥脱,右尺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以上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交通工具暴力损伤的特点,分析认为交通工具暴力作用(如撞击、摔跌、磕碰等)可以形成。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鉴定意见为许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2)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滨城)公(刑)鉴(伤检)字﹝2016﹞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2右侧尺骨远段近螺旋形完全性骨折。鉴定意见为张某2之损伤程度轻伤二级。(3)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DNA)字﹝2016﹞562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许某血样与张某3、张某2血样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高兴刚血样与高金花、高某血样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理化)字﹝2016﹞247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许某血液中未检出安定成分。(5)滨州市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滨城价认定﹝2016﹞115号价格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陕汽奥龙自卸王汽车零部件价值2610元。(6)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痕)字﹝2016﹞115号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塑料残片与嫌疑车辆鲁M×××××白色东风牌越野车原属同一整体。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7月23日18时至19时,侦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南首黄河大坝南侧的斜坡公路上,在公路中心黄色实线的东侧2米处有一把蓝色雨伞(原物提取)呈打开状态。雨伞向北5米处白色线段上有一只女式右脚鞋(原物提取),右脚鞋向北4米处有一只左脚鞋(原物提取),左脚鞋向北1.5米的正西侧4米处停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头朝北,车身上有“新日”字样,车把处电锁钥匙孔内插有钥匙,车把上方的仪表盘指示灯亮。西侧路边停有一排货车,车头均朝东,其中一辆货车驾驶室前方右侧有“陕汽奥龙”字样。该车的车头前侧下方有一水箱,水箱下沿可见擦划痕,水箱下沿变形,在水箱北侧,货车左前轮轮胎前侧地面上有一块黑色塑料。(2)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6年7月23日,高兴刚驾驶鲁M×××××白色东风牌越野车的行驶轨迹。(3)车辆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对鲁M×××××东风越野车进行检查,发现引擎盖在140厘米×67厘米的范围内凹陷变形并散在擦划痕;前沿距右缘30厘米处在15厘米×7厘米范围内后凹陷变形;前侧进气格栅右上侧在11厘米×15厘米范围内破损缺失;车前挡风玻璃破裂,车右侧前大灯灯罩破碎,车前保险杠左侧距下缘22厘米处有一划痕,长27厘米,宽1.5厘米,车辆前保险杠左后侧叶子板下缘在20厘米×12厘米范围内存在擦痕。车辆表面未见红色斑迹。8.视听资料(1)报警录音证实,2016年7月23日案发后,现场人员多次打电话报警及高兴刚亦电话报警投案的情况。(2)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与盛华路交叉口北向南方向的监控摄像证实,高兴刚在现场等候被害人及驾车冲撞被害人许某、张某3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高兴刚因杀害许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张某3造成的物质损失为抢救费29000元、丧葬费29098.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因被高兴刚致伤在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19001.13元。被告人高兴刚因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张某2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19001.13元、误工费5598元、护理费1486.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口簿、身份证、居委会证明,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死亡证明、住院病人临时收据;滨州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滨州市人民医院门诊部证明、护理人身份证等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兴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兴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兴刚虽在撞人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出警人员处置的行为,但归案后拒不供述其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的情节,该情节系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被告人高兴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高兴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作案后被告人又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高兴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兴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经济损失26385.33元;被告人高兴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张学经济损失58098.50元。作案工具白色东风汽车(牌号:鲁M×××××)依法予以没收,先用于履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高兴刚以“在婚姻中妻子张某2、岳母许某均有过错;我在作案后第一时间投案,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高兴刚婚后长期遭受张某2、许某的家庭暴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高兴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妨碍构成自首;其家人有赔偿意愿,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并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高兴刚所提“在婚姻中妻子张某2、岳母许某均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高兴刚婚后长期遭受张某2、许某的家庭暴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2陈述、高兴刚供述证实,其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一月后登记结婚,居住在被害人许某处,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言语不和均属正常;高兴刚与张某2搬出去住的当天就动手将张某2拧致轻伤,张某3为胞姐出头亦在情理之中,故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关于上诉人高兴刚所提“我在作案后第一时间投案,构成自首”及辩护人所提“高兴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妨碍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张某3、张某2陈述、高兴刚供述的内容、时间顺序及报警录音、抓获情况等证实,高兴刚主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至于张某2被致轻伤的事实,张某3陈述在前,司法机关已掌握该事实,高兴刚的行为就此项事实亦不构成自首。关于上诉人高兴刚所提“一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其家人有赔偿意愿,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二审期间,高兴刚及近亲属虽有赔偿意愿,但没有实质赔偿行为,被害人近亲属亦不接受调解。目击证人韩某、李某证言,张某3陈述、高兴刚供述及许某尸检鉴定证实,高兴刚为泄愤、报复,蓄意驾车撞人,在被害人一躲再躲的情况下,仍不放弃,直至被货车阻挡未逞,并致一人死亡,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鉴于案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发,高兴刚能主动投案,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在充分考虑案发前因、高兴刚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主动投案的基础上,对高兴刚裁量科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兴刚驾车撞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拧攥他人致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高兴刚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兴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审 判 长 崔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艾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雅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