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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俊英与齐振庆、新乐市庆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英,齐振庆,新乐市庆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郑俊英,女,1970年5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齐振庆,男,1965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新乐市庆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月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俊英与被执行人齐振庆、新乐市庆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振庆、新乐市庆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