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2民初1188号原告王美玲,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号,身份证号4108021979********。被告布振国,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阳庙镇阳邑村,身份证号4108221980********。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3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3400元,经催要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布振国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美玲借款6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元,由被告布振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云霞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继红 微信公众号“”